一、四川宜賓周某乙毒品洗錢案
● 基本案情
該案是四川省宜賓市公安局調查余某、周某甲等人走私、販賣、運輸毒品案件中發(fā)現(xiàn)的洗錢線索。2012年8月,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(以下簡稱《刑法》)第三百四十七條判余某、周某甲等人犯“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罪”;依照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條判周某乙因清洗毒資270萬元犯洗錢罪,判處有期徒刑6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。
● 洗錢手法
一是提供銀行賬戶,辦理定期存款。周某乙提供本人銀行卡賬戶供余某、周某甲存取資金使用,同時以自己的名義為余某、周某甲辦理定期存款。代其保管資金,掩飾資金真實來源。二是現(xiàn)金攜帶出境。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將款項轉到劉某銀行賬戶,再由劉某取現(xiàn)帶到緬甸交余某和周某甲,協(xié)助其轉移毒資。三是買房買車。周某乙以自己的名義為余某、周某甲購買門面、住宅及車輛,轉換非法所得,使非法所得財產(chǎn)合法化。
二、廣西梧州岺某桂涉黑洗錢案
● 基本案情
2012年11月13日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梧州市公安局對岑某意等63人以涉嫌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立案偵查。在偵查過程中,梧州市公安局商請中國人民銀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從資金交易方面協(xié)助認定犯罪性質。經(jīng)查,從2010年開始,以岑某意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開設賭場、放高利貸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高額收益。為使收益合法化,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統(tǒng)一管理。岑某桂明知財產(chǎn)性質,仍以其個人名義在多家銀行開設專門賬戶進行管理,并試圖通過投資磚廠、松脂等生意將犯罪所得合法化。2014年10月27日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據(jù)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判決岑某桂犯洗錢罪,判處有期徒刑5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。
● 洗錢手法
一是利用現(xiàn)金洗錢。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,岑某桂幫助其兄岑某意管理開設賭場、放高利貸的收益,平均每天至少去岑某意出租屋領取現(xiàn)金一次,每次幾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,需要使用時再由岑某桂提供現(xiàn)金。二是利用銀行賬戶洗錢。岑某桂在多家銀行開設賬戶,為岑某意保管非法收入,累計涉及現(xiàn)金600萬余元,并向梁某等賬戶轉賬40萬元用于投資。三是利用投資洗錢。梁某協(xié)助岑某意以其個人名義將資金投資到松脂、林木、磚廠等行業(yè)做生意,由岑某桂負責公司財務,進行現(xiàn)金交接及銀行轉賬。
資料來源: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、中國反洗錢監(jiān)測分析中心編著《反洗錢監(jiān)管典型案例匯編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