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關鍵詞】
養(yǎng)老詐騙? 詐騙罪? 旅游購物? 認罪認罰? 追贓挽損? 溯源治理
【基本案情】
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23日間,被告人陳某糾集被告人林某濱等4人在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(qū)東渡古玩城等處開設多家珠寶店,并雇傭被告人石某婷等15人擔任“店長”“講師”“銷售人員”等,形成以陳某為組織者、領導者,林某濱等其他人員為組織成員的犯罪集團。該犯罪集團購進廉價玉器產品后,委托某鑒定機構在未經(jīng)實際鑒定的情況下出具虛假鑒定證書,并以高于實際進價數(shù)百倍的價格制作價簽放置珠寶店內售賣。隨后,陳某串通被告人吳某國等人經(jīng)營的旅行社,以“不合理低價游”將老年游客等招攬至店內。游客到店后,導游、店內導購人員先向游客虛假宣傳珠寶店知名度、商品價值等,再由店內“講師”冒充“珠寶設計師”等虛假身份進行“專業(yè)講解”,宣揚店內“金鑲玉”“玉觀音”“和田白玉”等產品具有“傳世收藏”“保值增值”價值。最后由冒充“玉石供應商子女”“珠寶店老板子女”等“富二代”身份的員工,向有購買意向的游客謊稱交友讓利,以所謂“成本價”“打折優(yōu)惠價”高價出售店內玉器,騙取大量老年被害人錢款。在推銷過程中,珠寶店后臺工作人員實時監(jiān)控入店游客的狀態(tài),將經(jīng)觀察沒有購買意愿或對價格、質量提出質疑的游客逐一請出店外,防止他們影響其他游客購買。至案發(fā),陳某等人共計騙得錢款702萬余元。
2022年7月12日,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(qū)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十五萬元;判處林某濱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十一個月、緩刑一年不等,并處罰金;判處吳某國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,并處罰金五萬元。被告人均未上訴,判決已生效。
【檢察機關履職過程】
2021年10月28日、29日,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以陳某等21人涉嫌詐騙罪分別移送起訴,廈門市湖里區(qū)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1月15日決定并案處理。檢察機關審查認為,陳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“不合理低價游”中設置購物騙局,通過贈禮交友、大幅讓利等“套路”銷售劣質玉器,騙取被害人錢款,構成詐騙罪。審查起訴過程中,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,鞏固和擴大追贓挽損效果。最終被告人全部認罪認罰,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退繳全部贓款。檢察機關根據(jù)犯罪嫌疑人的地位、作用以及認罪認罰、退贓退賠情況,對部分被告人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。
2022年4月11日,廈門市湖里區(qū)人民檢察院對陳某等21人以詐騙罪提起公訴。同時,檢察機關就辦案中發(fā)現(xiàn)的無證帶團、虛假宣傳、“不合理低價游”等一系列本地旅游行業(yè)存在的問題隱患,主動與旅游監(jiān)管部門溝通聯(lián)系、協(xié)同整治,吳某國所經(jīng)營的旅行社被停業(yè)整頓并處罰款。檢察機關向與珠寶店存在合作關系的其他6家旅行社制發(fā)檢察建議,督促自查整改、依法規(guī)范經(jīng)營,公益訴訟檢察部門亦跟進監(jiān)督立案。
【典型意義】
旅游是當前老年人熱衷的休閑娛樂方式之一,老年人已成為我國旅游市場的重要客戶群體,許多旅行社根據(jù)老年人的需求和特點專門設計旅游產品,極大地豐富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。但是,不法分子為了騙取老年人錢財,以“低價游”為誘餌吸引老年人報團,在游玩過程中的購物環(huán)節(jié),通過編造話術輔之“精湛”演技,以欺騙性手段讓老年人錯誤地將普通、廉價珠寶當作精品、珍品高價買入,讓老年人的“舒心游”變成“鬧心游”。這類行為看似正常市場銷售活動,實則是通過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騙取財物,已構成詐騙罪,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檢察機關辦理這類案件時,既要依法懲治犯罪,又要因人因案精準施策,最大限度挽回老年群體經(jīng)濟損失,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。對于案件背后折射出來的旅游行業(yè)存在的深層次問題,檢察機關要結合辦案綜合運用檢察建議、公益訴訟等方式為推動整治規(guī)范開出檢察良方,促進旅游市場規(guī)范發(fā)展。
(內容來源:最高人民檢察院網(wǎng)站)